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改《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法子》的决定
彻落实国务院深入“放管服”鼎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法子》(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批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批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合用本法子”。
本款原内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对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合用本法子。”,本款重要是将“从事”批改为“依法必须”,意味着有些项目必要招标,有些项目能够不招标。
二、删去第三条。
本条原内容为“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当局核准,能够凭据现实情况,划定本地域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领域和规模尺度,但不得缩幼本法子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领域。”,此部门内容被删除,意味在该文件中单项合同和项目总投资金额限度取缔,但不料味着没有要求,例如:2018年3月30日,国度发展鼎新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国度发展鼎新委令第16号),对执行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域和规模尺度划定》进行大批改,其中,全数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度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表国当局贷款、增援资金,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就必须招标。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拥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蕴含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该当将合同送工程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更正的,不得宣告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宣告施工许可证”。
此表,对有关条文挨次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法子》凭据本决定作相应批改,沉新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