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的100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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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的100条禁令
起源: 功夫:2017/07/04
关于政治纪律的禁令
第一条 严禁公开颁发反党舆论
第二条 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第三条 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度形象
第四条 严禁造作、贩卖和传布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第五条 严禁私下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
第六条 严禁组织、参与反党活动
第七条 严禁组织、参与反党组织
第八条 严禁组织、参与邪教组织
第九条 严禁组织、参与党内奥秘集团或其他割裂党的活动
第十条  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本钱
第十一条 严禁匹敌党和国度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挑拨民族关系
第十三条 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第十四条 严禁组织、利用宗族权势匹敌党和当局
第十五条 严禁匹敌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严禁组织参与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叛逃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在国(境)表公开颁发反党舆论
第十九条  严禁在涉表活动中侵害党和国度利益
第二十条  严禁党员辅导干部搞无准则一团和气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反党的良好传统和工作通例等党的端正
关于组织纪律的禁令
第二十二条 严禁幼我专权擅断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铺排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不依照有关划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汇报沉大问题、沉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不如实汇报幼我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严禁对幼我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严禁隐瞒入党前严沉谬误
第二十九条 严禁违规组织、参与自觉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三十条   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十一条 严禁加害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二条 严禁侵害党员的品评、检举、控诉、申辩、作证等权势
第三十三条 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粉碎民主法式
第三十四条 严禁违反划定提拔任命干部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提升等工作中违反划定谋取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反划定发展党员
第三十八条 严禁违规获取表国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十条   严禁在国(境)表擅自脱离组织 
关于清廉纪律的禁令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自己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第四十二条 严禁权权买卖、为对方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三条 严禁狂妄、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机谋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严禁违规收受礼物、礼金、消费卡
第四十五条 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送礼
第四十六条 严禁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十七条 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游览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严禁违规获得、持佑注现实使用各类消费卡
第四十九条 严禁违规出入个人会所
第五十条   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第五十二条 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第五十三条 严禁违规兼职
第五十四条 严禁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投机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严禁党员辅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
第五十六条 严禁违规为自己、亲属和特定关系人钻营特殊待遇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分配、采办住房中加害国度或集体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严禁利用权柄侵占公私财物
第五十九条 严禁利用权柄违规使用公物
第六十条   严禁组织、参与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
第六十一条 严禁用公款采办赠送、发放礼物
第六十二条 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第六十三条 严禁公款游览
第六十四条 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第六十五条 严禁违规采办、更换、装璜、使用公车
第六十六条 严禁到不容召开会议的景致名胜区开会
第六十七条 严禁违规进行节会、庆典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严禁擅自进行评比赞美活动
第六十九条 严禁违规兴建、装建楼堂馆所
第七十条   严禁违规用房
第七十一条 严禁权色买卖 
关于人民纪律的禁令
第七十二条 严禁侵害人民利益
第七十三条 严禁过问人民出产经营自主权
第七十四条 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
第七十五条 严禁消极应酬人民利益诉求
第七十六条 严禁粗鲁对待人民
第七十七条 严禁弄虚作假侵害人民利益
第七十八条 严禁好大喜功以至侵害国度、集体某人民利益
第七十九条 严禁党员见危不救
第八十条   严禁加害人民知情权 
关于工作纪律的禁令
第八十一条 严禁党员辅导干部不当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度方针政策
第八十二条 党员辅导干部权柄领域内产生公开反党行为
第八十三条 严禁党组织不推广从严治党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严禁党组织违规处置违纪工作
第八十五条 严禁因渎职导致所治理人员叛逃和出走
第八十六条 严禁瞒报和虚伪汇报行为
第八十七条 严禁党员辅导干部违规过问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第八十八条 严禁违规过问司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 严禁违规过问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当局嘉奖赞美等活动
第九十条   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
第九十一条 严禁违反考试登科工作纪律
第九十二条 严禁不当钻营公款出国(境)
第九十三条 严禁擅自耽搁在国(境)表期限或调换路线
第九十四条 严禁境表违法犯罪或不尊沉宗教风俗
第九十五条 严禁其他不推广或者不正确推广职责的行为 
关于生涯纪律的禁令
第九十六条 严禁生涯奢靡、意图享乐
第九十七条 严禁与他人产生不正当性关系
第九十八条 严禁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十九条 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第一百条   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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